瀛黔公告:关于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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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黔0123破申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黔0123破1号决定书,依法指定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为了提高破产清算程序的效率,充分掌握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资产与负债情况,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对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计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设立于2021年,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阳明洞街道小营村境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MAALX3GJXY,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欧仕圣,经营范围包含:铝冶炼、新材料技术研发、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属矿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机构参选条件
1、参与竞选的审计机构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参与竞选的审计机构不得与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得存在3年内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情形。
3、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且业绩优良。
4、项目承办人员须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善于沟通及合作。
5、满足对破产清算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
三、工作内容
1、审查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处理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协助处理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债权核查事宜。
7、实质审查债务债权的真实性并在报告中充分披露。
8、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9、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出资是否已全部出资,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否有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对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6)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7)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8)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参与本次竞选工作的审计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以备人民法院遴选评定:
1、参加破产清算审计工作的意向书(原件);
2、有效的审计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机构基本情况、规模、人员、业绩介绍(包括破产审计团队建设情况);
5、拟委派的项目团队负责人、拟派出的人员名单(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改动),并附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及团队成员具体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过往类似工作业绩情况等;
6、近3年内无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情形,并在承担企业审计有关工作中没有出现过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的承诺书;
7、与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管理人不存在法律上、业务上的利害关系的承诺书;
8、参与本次竞选的优势之处以及过往类似工作业绩介绍,主要需提交参与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审计的案件清单、工作业绩介绍以及委托合同等业绩证明文件;
9、拟开展审计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方案,以及预计完成时间;
10、审计费用报价方案,报价机构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收费管理办法,自行确定优惠幅度后提交服务费用的报价;
11、参与本次选聘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竞选材料提交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五、竞选方式
1、报名起止时间:2022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22日,为避免疫情影响,参选机构应于2022年12月22日晚上24:00前将申报书邮寄或现场递交给管理人,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陈律师,电话号码15308515566;
刘律师,电话号码18328096016
邮寄或现场递交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R区财富广场6号34层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2、报名截止后,在竞选文件符合各项要求的情况下,管理人将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参选机构的报价、资质、执业能力、过往业绩及文件的相关内容,择优确定3家审计机构。
3、管理人初审确定的机构,参与第二轮磋商、报价。管理人结合参选机构的资质、经验、报价情况择优确定获聘机构,同时确定一家备选机构,作为需要更换机构时的接替机构。
管理人确定获聘机构后,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人民法院许可,经许可后签订相关委托合同。
六、特别说明事项
1、管理人依法履职,接受修文县人民法院的监督,因此修文县人民法院对审计事项的监督也适用于所选定的审计机构。
2、原则上审计机构应按照程序要求于2023年3月15日前出具正式报告。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调减相应服务费用。
3、修文县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或要求机构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说明时,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本案审计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偿付,在破产财产变现后支付。请报价机构充分考虑后进行报价,报价机构一旦响应参与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案中介机构费用付费约定。
5、本案涉及的资产最终变价处置前,如发生审计条件变化等情况,按照修文县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重新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说明或补充审计说明的,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本次审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餐饮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应包含在审计费用中,不再单独支付。
6、审计机构应当对本案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获修文县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授权的情形除外。
7、管理人将本次竞聘过程及结果向人民法院报告后,被选定的机构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
特此公告
贵州华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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